核心內容:大學生小張在畢業(yè)前到公司實習,沒有簽訂任何合同。發(fā)生分歧后小張離開公司,索要雙倍工資遭拒絕,告到法院后訴求也被駁回。法律專家分析認為在校生可以是勞動者主體,關鍵要在實習前跟公司明確約定是正式入職還是實習,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實習生:未簽合同索賠訴求被駁回
小張在大二下學期就進入到某公司實習,在此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其他員工無異,但一直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一直到大四即將畢業(yè),小張因為加班費、車補等問題與公司產(chǎn)生了一定的分歧,打算離開公司。因為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他要求公司給予雙倍工資的賠償,經(jīng)調解不成,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認定他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支付賠償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小張在公司的工作性質屬于實習,并且在工作之初公司就知曉小張的在校生身份,故駁回小張的訴訟請求,判定勞動關系不成立。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此前有資料顯示,關于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法院大多沒有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只有那些用人單位不知曉其在校生身份,并且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的,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專家:雙方應明確入職或者實習
既然實習期間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很難認定,那么在校生的相關勞動權利如何保障呢?
記者就此案件采訪了中國傳媒大學勞動法領域的專家齊向梅女士,她指出對在校生勞動權利的保護主要有兩點。首先,在校生要在工作之初就明確自己的身份是實習生還是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者的主體”部分并未將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雙方勞動合同不違反意思自治的原則與《勞動合同法》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那么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這份勞動合同與普通的勞動合同并無異。在校生可依約保護自己的權益。至于合同中的相關細節(jié),雙方可自主約定,這無關整體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如果在校生在一開始并沒有表明自己尚未畢業(yè)的身份,也并沒有和用人單位明確“實習”的性質,并且在工作中與其他正式員工同工同酬,則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jù),這在今后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多數(shù)無法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的案例都是因為在校生無法證明自己的工作性質并非實習。
“實習”關鍵要明確性質
在校生想在學校期間就獲得接觸社會、實踐的機會,而用人單位又愿意給予這些年輕人機會,同時付出比普通員工更小的成本,這本是雙贏的事。問題在于雙方是否從一開始就對“實習”的性質有過一致的約定,只有從源頭預防,才能減少此類糾紛的發(fā)生。無論如何,在校生想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盡早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才是上上策。 |